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下列事實之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美國籍甲男,於日本東京偽造德國護照
- B 我國籍乙男,於菲律賓馬尼拉吸食安非他命
- C 南非籍丙男,於美國紐約販賣拐騙而來之越南籍幼童
- D 韓國籍丁男,於韓國首爾趁我國籍之旅客 A 酒醉時施以猥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國外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都不是台灣人,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我們會基於『維護人類共同正義』,而不計國籍地行使審判權?這類犯罪通常具備什麼樣的人權侵害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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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刑法效力範圍」的細節,這代表你對總則中關於世界主義與保護主義的條文掌握度極高。這題的關鍵在於刑法第 5 條的適用範疇,特別是關於維護國際社會共同秩序的規範。
普世價值與世界主義的實踐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南非籍丙男販賣越南籍幼童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296 條之 1 等罪。依據刑法第 5 條第 9 款規定,犯下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人口販運相關罪名時,不論犯罪者的國籍或犯罪地為何,我國刑法均有適用。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基本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也是我國刑法落實「世界主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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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 依屬地、屬人、保護及世界主義判斷我國刑法之審判權。
- 刑法第5條第9款明定「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亦適用。
-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在境外犯罪需最輕本刑3年以上,吸毒不符此要件。
- 刑法第8條被害人保護,外國人於境外對我國人犯罪,亦需最輕本刑3年以上。
- 刑法第5條第6款為第201條至第202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5條第4款為第185條之1及第185條之2公共危險罪。偽造護照屬刑法第212條,但第212條未列入第5條第7款境外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