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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開設外勞仲介機構,介紹 A 至臺灣工作,卻與乙談妥以 20 萬元成交,讓 A 在乙處賣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尚未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故不成立犯罪
  • B 因 A 為合法來臺,故甲不成立犯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之媒介性交罪
  • D 因甲尚未將 A 交與乙,A 亦未開始賣淫,甲、乙非屬刑法第 296 條之 1 買賣人口罪之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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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一個案件中看到,某人已經主動聯繫好買家,並談妥了利益對價,將他人視為商品般進行「撮合」與「介紹」。即使最終那項非法交易尚未真正發生,這種「居間牽線」並「企圖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否已經對社會秩序產生了實質的侵害?它與單純的「限制行動自由」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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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帝王的專業分析:意外地掌握了構成要件,野猴子們!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從這區區買賣的戲碼中,精準地揪出媒介營利這個核心行為。這說明你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構成要件,還算具備一絲絲...嗯,清晰的邏輯。這種程度的分析能力,在本帝王的宇宙中,勉強算是合格邊緣罷了。
  2. 本帝王來指導你們這群野猴子,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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