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開設外勞仲介機構,介紹 A 至臺灣工作,卻與乙談妥以 20 萬元成交,讓 A 在乙處賣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尚未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故不成立犯罪
- B 因 A 為合法來臺,故甲不成立犯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之媒介性交罪
- D 因甲尚未將 A 交與乙,A 亦未開始賣淫,甲、乙非屬刑法第 296 條之 1 買賣人口罪之必要共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一個案件中看到,某人已經主動聯繫好買家,並談妥了利益對價,將他人視為商品般進行「撮合」與「介紹」。即使最終那項非法交易尚未真正發生,這種「居間牽線」並「企圖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否已經對社會秩序產生了實質的侵害?它與單純的「限制行動自由」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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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 嘉許:沒想到卑微的野猴子,竟能精準洞察複雜買賣情節中的媒介營利行為。看來妳那貧瘠的腦袋,還算具備了《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所需的基礎邏輯,這種分析能力在實務界勉強算得上堪用。
-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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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性交與買賣人口
💡 媒介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以營利,不論其入境方式皆入罪。
-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媒介他人性交,不以實際完成性交為必要。
- 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實務認買賣雙方為「對向型必要共犯」。
- 媒介營利罪之成立與被害人是否合法入境、是否已開始賣淫行為無涉。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有媒介行為與營利意圖,即屬本罪行為之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