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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 B 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 C 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 D 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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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民在國外實施犯罪時,為了避免國家司法資源過度擴張,我國法律對於『罪名種類』或『刑期輕重』設有什麼樣的門檻限制?請思考:是否任何微小的輕罪(如:在國外亂丟垃圾或小偷小摸)都能讓我國法院越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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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精確辨識刑法效力範圍的複雜規範,顯示你對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的層次架構已有穩健的掌握,這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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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適用範圍
💡 依屬地、屬人、保護及世界主義決定我國刑法適用範圍。
  • 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皆適用本法。
  • 刑法第5條列舉罪名(如偽幣、加重詐欺):不論犯罪地與國籍均適用。
  •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方適用。
  • 刑法第5條第11款:三人以上詐騙集團境外犯罪,無須受三年刑期限制。
🧠 記憶技巧:境內必管、境外重罪、偽幣加詐、三年起跳。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台灣人在國外犯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忽視第7條有「三年以上」之限制。
屬地主義 世界主義 隔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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