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 B 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 C 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 D 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民在國外實施犯罪時,為了避免國家司法資源過度擴張,我國法律對於『罪名種類』或『刑期輕重』設有什麼樣的門檻限制?請思考:是否任何微小的輕罪(如:在國外亂丟垃圾或小偷小摸)都能讓我國法院越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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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精確辨識刑法效力範圍的複雜規範,顯示你對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的層次架構已有穩健的掌握,這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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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適用範圍
💡 依屬地、屬人、保護及世界主義決定我國刑法適用範圍。
- 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皆適用本法。
- 刑法第5條列舉罪名(如偽幣、加重詐欺):不論犯罪地與國籍均適用。
-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方適用。
- 刑法第5條第11款:三人以上詐騙集團境外犯罪,無須受三年刑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