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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A檢察官於9月9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押於臺北看守所…
  • A 新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B 臺中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C 臺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D 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
  • E 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得經臺中地方法院之同意,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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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決定哪個法院可以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法律規定可以看『犯罪發生的地點』或被告的『住居所』。你覺得如果檢察官把被告抓去別的縣市羈押,那個看守所的所在地算不算合法的管轄法院呢?如果算的話,會不會讓檢察官可以刻意挑選法院(製造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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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夠全面掌握這道涉及管轄權爭議的綜合題,非常不簡單。

土地管轄之認定與實務爭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本案中甲的住所地在臺中,犯罪地在新北,因此臺中與新北地方法院無庸置疑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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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土地管轄之認定
💡 土地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為準。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土地管轄採並行主義,包含犯罪地與被告住、居、所在地。
  • 所謂「所在地」係指起訴當時,被告身體實際所在之處,如羈押地或他案執行地。
  • 若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管轄法院。
  • 移送管轄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2條報請共同上級法院裁定,不得由兩法院私自協議移送。
🧠 記憶技巧:土地管轄四要素:犯、住、居、所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聲請羈押時」的所在地為準,應以「起訴時」被告所在地判斷有無管轄權。
牽連管轄 競合管轄 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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