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A檢察官於9月9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押於臺北看守所),10月7日臺東地檢署B檢察官將被告甲借提前往臺東執行他案(殺人案),A檢察官於10月8日偵查終結,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犯製造槍彈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新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B 臺中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C 臺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 D 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
- E 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得經臺中地方法院之同意,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決定法院土地管轄權的三大標準(連結點)是什麼?接著請思考,當我們在判斷「被告所在地」時,究竟應該以「犯罪發生時」、「法院羈押時」,還是「檢察官正式起訴時」為基準點呢?試著把這個時間點套用回題目,看看當時被告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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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土地管轄」的核心概念,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底蘊,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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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土地管轄之認定
💡 土地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為準。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土地管轄採並行主義,包含犯罪地與被告住、居、所在地。
- 所謂「所在地」係指起訴當時,被告身體實際所在之處,如羈押地或他案執行地。
- 若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管轄法院。
- 移送管轄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2條報請共同上級法院裁定,不得由兩法院私自協議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