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
  • B 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 C 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
  • D 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思路引導 VIP

若立法者希望能有效誘使「共犯體系」中的成員主動供出內幕,以瓦解極度隱密且難以蒐證的犯罪(例如賄賂),那麼在法規設計上,對於主動 confess 的行為,是給予「法官裁量是否減刑」比較有誘因,還是給予「法律保證一定要減刑」比較能達成目的?請思考這兩者在「刑法總則」與「刑事政策」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選項 D 的敘述錯誤,因此為正確答案。關於甲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並自首之情形,應優先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之特別規定。依據該條文:「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由此明文可知,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自首,法律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此屬於必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寬典。選項 D 中,法院若僅認為是「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便違反了刑法第122條對於行賄者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強制規定,其處置顯有不當。因此,選項 D 指稱法院未減刑「並無不當」的說法是錯誤的,為本題正解。

📝 刑法自首要件與適用
💡 自首須向偵查權人主動申告未發覺之罪,並接受裁判。
  • 依刑法第62條,自首須於犯罪未發覺前申告,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
  • 自首方式不限親自為之,委託他人、電話、書面或錄音均可(實務見解)。
  • 自首要件包含「受裁判」,若自首後逃亡、潛逃國外,則不符要件。
  • 刑法總則自首雖為「得減」,但特別法(如貪污治罪條例)常有「必減」之規定。
🧠 記憶技巧:未發覺、主申告、受裁判、得減輕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自首需「接受裁判」的持續性要件,以及特別法中 mandatory (必減) 的特別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自白與自首之區別 偵查權人之定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