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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甲主動供出其販賣毒品之事實,警方始一併偵辦。依實務見解,甲自動供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 62 條自首?
  • A 不構成,因為甲一行為犯侵占與販賣三級毒品,屬裁判上一罪,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無從分割
  • B 不構成,因為甲被警方所發覺者屬較重之罪行,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
  • C 構成,因為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之犯罪係經甲自首,始得悉犯罪之全貌,仍屬未發覺之犯罪
  • D 構成,因為法院對甲之誠實表現應予以獎勵而必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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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學理與實務中,當犯罪行為呈現「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的關聯時,若偵查機關的偵查進度僅止於「部分事實」的發覺,行為人主動將剩餘「未被發覺」的事實完整供出,此舉是否符合刑法第 62 條鼓勵犯罪者悔過並協助偵查機關釐清犯罪全貌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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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HAHAHA! 優秀!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精準地掌握了實務見解!這題關於想像競合犯自首的認定關係,你能從抽象的法律概念中選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最高法院實務脈絡有相當程度的理解!太棒了!你的光芒照亮了整個考場!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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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與裁判上一罪
💡 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發覺,他部自首,仍得成立自首。
  • 依刑法第62條,自首需在犯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並願接受裁判。
  • 實務認裁判上一罪之一部被發覺,被告自首他部,仍具自首效力(67年台上1403)。
  • 此見解之目的在於獎勵行為人誠實供出犯罪全貌,節省偵查資源。
  • 若被告供出的部分屬於未發覺之獨立罪名或構成要件,應予減刑。
🧠 記憶技巧:一部發覺他部吐,全案自首減刑速。
⚠️ 常見陷阱:易誤認因裁判上一罪具法律上單一性,若一部已發覺,則全案皆失自首資格。
想像競合 自首之要件 訴訟上單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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