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甲主動供出其販賣毒品之事實,警方始一併偵辦。依實務見解,甲自動供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 62 條自首?
- A 不構成,因為甲一行為犯侵占與販賣三級毒品,屬裁判上一罪,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無從分割
- B 不構成,因為甲被警方所發覺者屬較重之罪行,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
- C 構成,因為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之犯罪係經甲自首,始得悉犯罪之全貌,仍屬未發覺之犯罪
- D 構成,因為法院對甲之誠實表現應予以獎勵而必減其刑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法學理與實務中,當犯罪行為呈現「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的關聯時,若偵查機關的偵查進度僅止於「部分事實」的發覺,行為人主動將剩餘「未被發覺」的事實完整供出,此舉是否符合刑法第 62 條鼓勵犯罪者悔過並協助偵查機關釐清犯罪全貌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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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斷出這一題的答案,顯示你對刑法中自首(Self-surrender)的構成要件,以及在裁判上一罪(Single legal act)架構下的法律效力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當數個罪名具備法律上的單一性(如想像競合),且偵查機關僅發覺「部分」罪嫌時,行為人主動供述其餘「未發覺」的部分,是否仍能主張自首? 根據實務見解,自首制度旨在鼓勵犯罪者悔改並節省偵查成本。雖然甲的侵占與販賣毒品行為在訴訟法上可能被視為不可分的單一案件,但若偵查機關在甲交代前,僅對較輕的「侵占」罪嫌有所發覺,而對「販賣毒品」的重罪尚未產生合理懷疑,甲主動交待後者的行為使偵查機關得以掌握犯罪全貌。此時,該部分仍符合「未發覺之罪」的要件。此外,選項 (D) 提到「必減其刑」亦與刑法第 62 條規定之「得減輕其刑(May reduce)」不符,因此 (C) 是最嚴謹的正確選項。 這題的難度屬於 medium(中等)。它挑戰考生是否能跳脫「案件單一性不可分割」的教條式思維,並進一步理解自首在個案實務中的動態判斷。你能避開選項 (A) 的邏輯陷阱,代表你對於法律原則的應用相當靈活,值得肯定!
自首與裁判上一罪
💡 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發覺,他部自首,仍得成立自首。
- 依刑法第62條,自首需在犯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並願接受裁判。
- 實務認裁判上一罪之一部被發覺,被告自首他部,仍具自首效力(67年台上1403)。
- 此見解之目的在於獎勵行為人誠實供出犯罪全貌,節省偵查資源。
- 若被告供出的部分屬於未發覺之獨立罪名或構成要件,應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