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甲主動供出其販賣毒品之事實,警方始一併偵辦。依實務見解,甲自動供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 62 條自首?
- A 不構成,因為甲一行為犯侵占與販賣三級毒品,屬裁判上一罪,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無從分割
- B 不構成,因為甲被警方所發覺者屬較重之罪行,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
- C 構成,因為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之犯罪係經甲自首,始得悉犯罪之全貌,仍屬未發覺之犯罪
- D 構成,因為法院對甲之誠實表現應予以獎勵而必減其刑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法學理與實務中,當犯罪行為呈現「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的關聯時,若偵查機關的偵查進度僅止於「部分事實」的發覺,行為人主動將剩餘「未被發覺」的事實完整供出,此舉是否符合刑法第 62 條鼓勵犯罪者悔過並協助偵查機關釐清犯罪全貌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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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智慧:溫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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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發覺之罪」的定義為何?如果警檢已經開始偵查但還不知道犯人是誰,這樣算嗎?
B選項
想像競合不可分性質的關係
自首與裁判上一罪
💡 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發覺,他部自首,仍得成立自首。
- 依刑法第62條,自首需在犯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並願接受裁判。
- 實務認裁判上一罪之一部被發覺,被告自首他部,仍具自首效力(67年台上1403)。
- 此見解之目的在於獎勵行為人誠實供出犯罪全貌,節省偵查資源。
- 若被告供出的部分屬於未發覺之獨立罪名或構成要件,應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