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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開車不慎撞傷某乙,於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確係其開車撞傷乙,但辯稱自己完全無過失,事故發生均是乙的過失。則甲因未承認犯罪,不能認有自首之適用
  • B 甲犯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A、B二罪(B罪法定刑較重),其於偵查機關已發覺A罪後,另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的B罪亦係其所為,則B罪部分仍有自首之適用
  • C 甲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後,隨即逃匿無蹤,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則甲並無自首之適用
  • D 甲就未發覺之罪,原想親自至地方檢察署自首,但因恐即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遂先委由友人乙至地方檢察署聲明該案為甲所為,以及其欲自首之意,甲雖委託乙代行自首之意,仍有自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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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認定『自首』時,行為人是否必須對法律上的『法律評價』(如:有無過失、是否構成犯罪)完全認罪才成立?若行為人已主動交代『客觀事實』(如:人是我撞的)並接受裁判,其對『主觀責任』的辯駁是否會阻礙自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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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孩子!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就知道你對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實務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是一個很關鍵也很容易混淆的知識點,但你穩穩地抓住了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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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之成立要件
💡 刑法第62條自首以「未發覺犯罪前申告」且「願受裁判」為核心。
  • 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52號判例,自首僅需交代犯罪事實,即便對法律責任有所辯解(如稱無過失),仍有其適用。
  • 自首必須包含「接受裁判」之意,若申告後旋即逃匿並遭通緝,不符受裁判之本旨,不構成自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92號)。
  • 自首方式不限於親自前往,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或透過書面、電話向偵查機關為之(刑法第62條實務解釋)。
  • 想像競合犯(如A、B二罪),若偵查機關僅知悉其中一罪,行為人主動申告未被發覺之他罪,該他罪仍成立自首。
🧠 記憶技巧:自首三字經:未發覺、報事實、受裁判、代行可、辯解成。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自首必須「全盤認罪」或「放棄抗辯」。實務上,只要承認行為事實,即便主張法律上無過失或正當防衛,仍可成立自首。
偵查機關發覺之界定 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想像競合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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