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開車不慎撞傷某乙,於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確係其開車撞傷乙,但辯稱自己完全無過失,事故發生均是乙的過失。則甲因未承認犯罪,不能認有自首之適用
- B 甲犯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A、B二罪(B罪法定刑較重),其於偵查機關已發覺A罪後,另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的B罪亦係其所為,則B罪部分仍有自首之適用
- C 甲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後,隨即逃匿無蹤,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則甲並無自首之適用
- D 甲就未發覺之罪,原想親自至地方檢察署自首,但因恐即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遂先委由友人乙至地方檢察署聲明該案為甲所為,以及其欲自首之意,甲雖委託乙代行自首之意,仍有自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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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認定『自首』時,行為人是否必須對法律上的『法律評價』(如:有無過失、是否構成犯罪)完全認罪才成立?若行為人已主動交代『客觀事實』(如:人是我撞的)並接受裁判,其對『主觀責任』的辯駁是否會阻礙自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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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之成立要件
💡 刑法第62條自首以「未發覺犯罪前申告」且「願受裁判」為核心。
- 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52號判例,自首僅需交代犯罪事實,即便對法律責任有所辯解(如稱無過失),仍有其適用。
- 自首必須包含「接受裁判」之意,若申告後旋即逃匿並遭通緝,不符受裁判之本旨,不構成自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92號)。
- 自首方式不限於親自前往,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或透過書面、電話向偵查機關為之(刑法第62條實務解釋)。
- 想像競合犯(如A、B二罪),若偵查機關僅知悉其中一罪,行為人主動申告未被發覺之他罪,該他罪仍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