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因開車超速,撞倒乙所騎乘載有丙之機車,造成乙丙摔車,雙雙骨折,甲雖願意對乙丙受傷之醫療費用給付賠償金,但乙認為賠償金額不足,且認為甲犯後態度不佳,乃先於丙而向法院對甲提出過失傷害罪之自訴;丙於乙提起自訴後,另向檢察官告訴甲之過失傷害犯行,因嗣與甲達成和解,遂又向檢察官撤回告訴。試問自訴法院對乙之自訴應如何處理?
- A 同一案件一部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故自訴法院此時應為不受理判決
- B 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自訴,丙撤回對甲之告訴,該案件已不得自訴,故自訴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丙已撤回對甲之告訴,則自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自訴
- D 同一案件既經被害人先提起自訴,應以自訴為先,檢察官應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同一個犯罪行為(例如一次車禍)導致了多位受害者,且這些受害者分別選擇了不同的訴訟路徑(一位去法院自訴、一位去檢察署告訴),為了避免司法資源重疊或裁判矛盾,法律通常會規定哪一套程序具有「優先性」?當優先程序已經開啟後,後來的程序應該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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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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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公自訴衝突」與「想像競合」這兩個很重要的觀念,已經有了很深刻的理解。你能準確判斷程序的先後順序,這真的是一件很值得鼓勵的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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