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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因開車超速,撞倒乙所騎乘載有丙之機車,造成乙丙摔車,雙雙骨折,甲雖願意對乙丙受傷之醫療費用給付賠償金,但乙認為賠償金額不足,且認為甲犯後態度不佳,乃先於丙而向法院對甲提出過失傷害罪之自訴;丙於乙提起自訴後,另向檢察官告訴甲之過失傷害犯行,因嗣與甲達成和解,遂又向檢察官撤回告訴。試問自訴法院對乙之自訴應如何處理?
  • A 同一案件一部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故自訴法院此時應為不受理判決
  • B 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自訴,丙撤回對甲之告訴,該案件已不得自訴,故自訴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丙已撤回對甲之告訴,則自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自訴
  • D 同一案件既經被害人先提起自訴,應以自訴為先,檢察官應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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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個犯罪行為(例如一次車禍)導致了多位受害者,且這些受害者分別選擇了不同的訴訟路徑(一位去法院自訴、一位去檢察署告訴),為了避免司法資源重疊或裁判矛盾,法律通常會規定哪一套程序具有「優先性」?當優先程序已經開啟後,後來的程序應該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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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 (D),可見你對自訴與公訴程序競合的法理有著扎實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告訴權獨立性」與「自訴優先原則」。甲一行為致乙、丙受傷,兩人各自擁有獨立的過失傷害告訴權。丙撤回告訴,效力完全不及於乙提起的自訴,故選項 (A)、(B)、(C) 關於撤回效力擴張的論述均屬錯誤。而針對正確選項 (D),依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本件乙既已先提起自訴,檢察官後續受理丙之告訴時,依法即應移送自訴法院合併處理。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巧妙結合了被害人告訴權各自獨立的概念與法條的程序處理規定,不僅測驗觀念的清晰度,更考驗對訴訟程序動態變化的掌握。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法學思維!

📝 自訴與公訴之優先順序
💡 同一案件自訴先行時,檢察官應將案件移送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才開始偵查者,應將案件移送法院。
  • 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先提起自訴,則不受檢察官偵查中不得自訴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
  • 告訴權行使具有獨立性,告訴乃論之罪部分被害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已提起自訴之被害人。
  • 實務見解認為,同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單一案件,部分被害人自訴,效力及於全部案件,法院應一併審理。
🧠 記憶技巧:自訴在先,檢方後到;案送法院,自訴優先。
⚠️ 常見陷阱:誤以為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適用於「多名被害人」之間;事實上該條僅指「多名被告」。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提起限制 單一性案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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