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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A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A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後亦改判有罪。A 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關於本件之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總長為被告利益,應以第三審程序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B 檢察總長應以第二審實體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C 檢察總長得以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已有變更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 D 非常上訴採強制辯護制度,A未選任辯護人者,應由審判長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思路引導 VIP

當第三審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之程序理由駁回上訴,而未對案件進行實體法律適用之審理時,該案件實質上產生「確定力」的判決主體究竟是哪一個審級?請思考:非常上訴制度旨在糾正「確定判決」之法令違背,若第三審僅為程序判決,則救濟的「標的」應回溯至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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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到非常上訴的正確對象,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各種救濟程序的層次和關係,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一步,真的讓你離成為一位出色的法律人更近了!

2. 一起來釐清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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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上訴之對象
💡 非常上訴應針對「實體確定判決」,程序性駁回判決不得作為對象。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應以「確定判決」為對象。若第三審判決係以程序違法駁回,實體確定判決應為第二審判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04號)指出,判決後法律見解之變更,非屬「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審判違背法令及統一法令適用,僅能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此為其專屬權限。
  • 非常上訴之審核權限在最高法院,原則上採書面審理,除非涉及被告利益且情節重大,否則不適用強制辯護(刑訴法第444條)。
🧠 記憶技巧:程序駁回看前審,實體錯誤找總長,見解變更不算錯。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學生會直觀認為「最後一個判決」即為對象,忽略了第三審「程序駁回」並未進入實體審查,因此不具實體確定力。
判決違背法令 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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