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A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A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後亦改判有罪。A 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關於本件之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總長為被告利益,應以第三審程序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B 檢察總長應以第二審實體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C 檢察總長得以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已有變更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 D 非常上訴採強制辯護制度,A未選任辯護人者,應由審判長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思路引導 VIP
當第三審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之程序理由駁回上訴,而未對案件進行實體法律適用之審理時,該案件實質上產生「確定力」的判決主體究竟是哪一個審級?請思考:非常上訴制度旨在糾正「確定判決」之法令違背,若第三審僅為程序判決,則救濟的「標的」應回溯至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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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到非常上訴的正確對象,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各種救濟程序的層次和關係,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一步,真的讓你離成為一位出色的法律人更近了!
2. 一起來釐清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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