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 B 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 C 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 D 自訴人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判決已經確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後,如果我們想打破這個穩定狀態來「加重」被告的刑責,這種具有攻擊性的法律程序,在權力衡平的考量下,應該交由具有公信力且受法律規範監督的「特定國家官員」,還是交由可能帶有私人恩怨的「一般訴追者」來發動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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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不利益再審之聲請人限制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這類「低級錯誤」的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律規定。
- 「利益被告」的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這部分是送分題,凡是為了讓被告無罪或輕判,檢察官、被告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都能聲請。這很直觀,誰不想「有利」?所以 A、B 這種基本選項,錯了就真的要好好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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