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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 B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 C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 D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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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刑事訴訟法中『再審』的本質思考:當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時,原先已經『確定』的判決效力是否會立即消滅?若要在重新審判的過程中,避免發生如死刑執行等無法回復的遺憾,法律賦予法院何種職權來暫緩刑罰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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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與「檢察官客觀義務」的連動關係,對於刑事執行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展現出準法律人的專業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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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程序與執行停止
💡 檢察官客觀義務之行使及再審裁定對執行力之影響。
  •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
  •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實務見解:再審聲請本身不具停止執行效力,需由法院另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 記憶技巧:再審裁定不自動,停止執行需法院;客觀義務護被告,利與不利皆兼顧。
⚠️ 常見陷阱:誤認開始再審程序會導致原判決自動失效、直接釋放受刑人,或檢察官可隨意撤回起訴。
檢察官客觀義務 再審之聲請 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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