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 B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 C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 D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事訴訟法中『再審』的本質思考:當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時,原先已經『確定』的判決效力是否會立即消滅?若要在重新審判的過程中,避免發生如死刑執行等無法回復的遺憾,法律賦予法院何種職權來暫緩刑罰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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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再審中的權益守護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對未來從事法律工作很重要呢。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 核心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規定,當法院審理後認為再審理由充足,就會做出「開始再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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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再審程序與執行停止
💡 檢察官客觀義務之行使及再審裁定對執行力之影響。
-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
-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實務見解:再審聲請本身不具停止執行效力,需由法院另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