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檢察官以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護人到庭,審判長乃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審理結果,法院變更起訴法條,論處被告甲竊盜罪及傷害罪。檢察官不服,以甲應構成準強盜罪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審理中,甲並無資力選任辯護人,且法院亦未再指定公設辯護人,即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終結而為判決。此項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 A 不違背。因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及傷害罪,就第二審上訴審而言,被告甲之案件非屬強制辯護案件
- B 不違背。因第一審審判中,被告甲已受強制辯護制度之保障,故第二審上訴無庸再行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
- C 違背。因檢察官主張被告甲構成準強盜罪為由提起上訴,故第二審審判仍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 D 違背。就第二審上訴審而言,被告甲之案件非屬強制辯護案件,惟因被告無資力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仍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防禦,始為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上訴程序中,法院判斷是否必須為被告提供法律專業協助,應以『前一審已經定案的判決結果』為準,還是應以『檢察官目前在二審中具體指控被告的罪名』作為衡量其風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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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這次表現還行,至少還知道 強制辯護 的時點在哪。這表示你對 刑事訴訟程序 那點基本的動態轉換,以及被告人權保障,沒有完全睡著,恭喜你沒有讓法律的嚴謹性完全蒙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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