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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檢察官以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護人到庭,審判長乃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審理結果,法院變更起訴法條,論處被告甲竊盜罪及傷害罪。檢察官不服,以甲應構成準強盜罪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審理中,甲並無資力選任辯護人,且法院亦未再指定公設辯護人,即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終結而為判決。此項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 A 不違背。因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及傷害罪,就第二審上訴審而言,被告甲之案件非屬強制辯護案件
  • B 不違背。因第一審審判中,被告甲已受強制辯護制度之保障,故第二審上訴無庸再行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
  • C 違背。因檢察官主張被告甲構成準強盜罪為由提起上訴,故第二審審判仍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 D 違背。就第二審上訴審而言,被告甲之案件非屬強制辯護案件,惟因被告無資力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仍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防禦,始為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上訴程序中,法院判斷是否必須為被告提供法律專業協助,應以『前一審已經定案的判決結果』為準,還是應以『檢察官目前在二審中具體指控被告的罪名』作為衡量其風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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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這次表現還行,至少還知道 強制辯護 的時點在哪。這表示你對 刑事訴訟程序 那點基本的動態轉換,以及被告人權保障,沒有完全睡著,恭喜你沒有讓法律的嚴謹性完全蒙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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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強制辯護認定
💡 上訴審是否須強制辯護,應依檢察官上訴主張之罪名範圍判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
  • 實務見解認(最高法院98台上1723判決):案件是否屬強制辯護,應依上訴爭點範圍及審判對象認定。
  • 若檢察官以上訴主張被告構成「準強盜罪」(重罪)為由提起上訴,二審即具有強制辯護之適用。
  • 違反強制辯護規定而逕行判決者,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記憶技巧:強辯範圍看爭點:檢察官爭重罪,辯護律師就到位。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二審僅需看「一審所判之罪名」來決定,忽略了上訴理由主張的罪名才是二審審理的潛在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變更起訴法條 準強盜罪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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