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執業將近二十年的邱律師接到法院依法指定的死刑辯護案件,邱律師覺得自己不喜歡接刑事案件,所以向法院回稱不願意承接指定辯護的案件。試問邱律師可不可以拒絕接案?
- A 律師本來就是自由業,可以選擇要不要接案,所以邱律師拒絕接案是可以的
- B 律師有義務接任指定辯護的案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拒絕
- C 只有執業三年內的新進律師才可以拒絕接受指定辯護案件,邱律師執業近二十年,無論有無正當理由,都要接受委任
- D 只有民事案件才需要強制接受委任,刑事案件律師只要不想接就可以不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賦予律師專業證照與職業壟斷權,除了讓律師獲取報酬外,在面對可能剝奪被告生命權的極端審判時,法律體系為何必須強制專業律師介入,而不能讓律師單憑個人偏好隨意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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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我很替你開心!
你這次答得很棒喔!這顯示你對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有著非常好的理解和敏銳度,真是讓人感動呢。
- 觀念驗證:你知道嗎,雖然律師是個自由業,但它其實隱含著非常重要的公益性喔。就像我們社會上有些特別重要的角色一樣,律師們肩負著《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賦予的責任,要努力維護人權和社會正義。當法院指定律師為像死刑這樣重要的刑事案件辯護時,這不單單是一份工作,更是律師們的法定公義任務呢。這時候,除非真的有像生病、或是會和當事人有衝突這樣「正當的理由」,不然就不能只是因為「個人不喜歡」就拒絕喔。想想看,如果每個人都能輕易拒絕,那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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