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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 B (B)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 C (C)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
  • D (D)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分析本案所涉罪名之『最輕法定本刑』刑度,並思考這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範下,於審判程序中屬於『強制辯護』或是『任意辯護』案件?接著,請觀察甲、乙二人對於犯罪事實的陳述(一為否認、一為坦承)是否會形成訴訟法上的『利害衝突』?若具備此種衝突,審判長在指定辯護人時,是否仍能為其二人指定同一位『共同辯護人』以確保其辯護權之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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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很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強制辯護的時機與利益衝突的問題,學長姐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思維的核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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