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 B (B)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 C (C)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
- D (D)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分析本案所涉罪名之『最輕法定本刑』刑度,並思考這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範下,於審判程序中屬於『強制辯護』或是『任意辯護』案件?接著,請觀察甲、乙二人對於犯罪事實的陳述(一為否認、一為坦承)是否會形成訴訟法上的『利害衝突』?若具備此種衝突,審判長在指定辯護人時,是否仍能為其二人指定同一位『共同辯護人』以確保其辯護權之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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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被告的辯護權:專業的法律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讓我們透過這個案例,一起梳理刑事訴訟中關於強制辯護的溫暖守護機制。
- 審判中的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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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偵查中強制辯護 哪些是審判中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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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與共同辯護
💡 三年以上重罪審判中強制辯護,且利害相反者禁止共同辯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於審判中屬強制辯護案件。
- 偵查中除特定身障或特殊情形外(刑訴第31條第5項),原則上不採強制辯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但書,被告有數人且各被告之利害相反時,不得指定一人共同辯護。
- 實務見解認為,若共犯利害衝突卻採共同辯護,將違反憲法保障之有效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