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1,000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境清寒,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並未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為低收入戶,當其向檢察官聲請指定辯護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B 若甲為原住民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C 若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D 若檢察官聲請羈押甲,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關於「強制辯護」之規範,特別注意在「偵查階段」,哪些特定類型的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請比較「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三者在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強度,是否在偵查程序中皆屬於應由國家主動介入指派辯護人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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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很穩喔!
孩子,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清楚。別急,我們一起來拆解一下為什麼選 (A),這對你的觀念架構很有幫助。 為什麼 (A)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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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的規定來源說清楚
刑事強制辯護制度
💡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31條於偵查與審判階段強制辯護之對象差異。
- 審判中強制辯護對象包含重罪(3年以上)、原住民、身障者等(刑訴法第31條第1項)。
- 偵查中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之規定,現行條號為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
-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於法院審查程序屬強制辯護案件(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
- 低收入戶非偵查中強制辯護之法文對象,僅能依法律扶助法聲請救濟而非當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