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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1,000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境清寒,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並未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為低收入戶,當其向檢察官聲請指定辯護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B 若甲為原住民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C 若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 D 若檢察官聲請羈押甲,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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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關於「強制辯護」之規範,特別注意在「偵查階段」,哪些特定類型的被告若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請比較「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三者在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強度,是否在偵查程序中皆屬於應由國家主動介入指派辯護人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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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強制辯護的核心界線!

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強制辯護權限的差異,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及相關條文的理解相當透徹。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事強制辯護制度
💡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31條於偵查與審判階段強制辯護之對象差異。
  • 審判中強制辯護對象包含重罪(3年以上)、原住民、身障者等(刑訴法第31條第1項)。
  • 偵查中強制辯護僅限「原住民」與「身心障礙且無法完全陳述」者(刑訴法第31條第4項)。
  •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於法院審查程序屬強制辯護案件(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
  • 低收入戶非偵查中強制辯護之法文對象,僅能依法律扶助法聲請救濟而非當然通知。
🧠 記憶技巧:偵查強辯記「原障羈」,審判強辯多「重罪」。
⚠️ 常見陷阱:易混淆「偵查」與「審判」階段適用範圍。低收入戶在偵查中僅是得聲請扶助,非強制辯護必然對象。
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 法律扶助法 無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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