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違反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之規定?
- A 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
- B 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
- C 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
- D 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
- E 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推理想想:在法庭一連串的程序中,從哪一個環節開始,才算是真正進入對「犯罪事實」的實質追究?另外,法律規定辯護人必須「到庭辯護」,這是否意味著只要辯護人坐在位子上、做些簡單寒暄就算數了?還是法律對他有更高的實質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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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與實質辯護
💡 強制辯護案件審判期日除須律師到庭外,更須落實「實質有效辯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前段,強制辯護案件審判期日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
- 實務見解認為「審判期日」應自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第285條)起算,律師未到即屬違法。
- 實質辯護原則:辯護人僅形式到庭而未進行法律或事實辯護(如空洞請求),視同無辯護人到庭。
- 無效辯護制度:參酌美國法,應具備「行為瑕疵(低於標準)」與「結果不利(具備偏見)」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