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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違反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之規定?
  • A 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
  • B 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
  • C 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
  • D 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
  • E 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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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理想想:在法庭一連串的程序中,從哪一個環節開始,才算是真正進入對「犯罪事實」的實質追究?另外,法律規定辯護人必須「到庭辯護」,這是否意味著只要辯護人坐在位子上、做些簡單寒暄就算數了?還是法律對他有更高的實質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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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與實質辯護
💡 強制辯護案件審判期日除須律師到庭外,更須落實「實質有效辯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前段,強制辯護案件審判期日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
  • 實務見解認為「審判期日」應自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第285條)起算,律師未到即屬違法。
  • 實質辯護原則:辯護人僅形式到庭而未進行法律或事實辯護(如空洞請求),視同無辯護人到庭。
  • 無效辯護制度:參酌美國法,應具備「行為瑕疵(低於標準)」與「結果不利(具備偏見)」二要件。
🧠 記憶技巧:起訴要旨律師在,人別訊問沒關係;形式到庭沒說話,實質違法跑不掉;無效辯護兩要件,瑕疵不利都要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審判期日「全程」包含人別訊問都必須律師在場,實則應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為界;另應區分形式到庭與實質辯護之差異。
有效辯護權 強制辯護案件範圍 上訴第三審理由 釋字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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