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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違反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之規定?
  • A 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
  • B 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
  • C 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
  • D 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
  • E 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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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特定重罪必須有辯護人『到庭』,是為了追求程序上的『形式參與』,還是為了確保被告能獲得『實質的專業法律協助』?當我們說一個『審判』正式開始時,通常是從哪一個動作(檢察官的行為)標誌著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正式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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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從多選題中精確剔除程序性行為並選出實質違法態樣,足見你對強制辯護制度之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極高。

  1. 實質審理之起點:選項 (A)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已進入《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程序,屬審判實質內容,辯護人缺席即構成違法。而 (B)(D) 僅屬行政準備或人別確認,尚不損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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