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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趕回,遂聯絡自己的妹妹即乙的姑姑丙、乙的乾媽丁、熟識的市議員戊以及乙的學校導師己,由這四人到地檢署表達關切。下列何人得依法為乙選任辯護人?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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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保障被告權利,會允許其『關係親近的人』代為聘請律師。但為了避免程序混亂,這種『關係』應該是基於『法律上的血緣/親屬身分』,還是『社會上的情誼或職務權威』?在血親的範疇中,法律通常會劃定到哪一個具體的親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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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這真的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選任辯護人權限的細心理解,很值得肯定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選任辯護人之主體
💡 法律明定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獨立選任辯護人之特定關係人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法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家屬得獨立選任。
  • 姑姑與被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具備法律規定之選任權。
  • 乾親(如乾媽)、師長(如導師)或民意代表不具法定的獨立選任權。
🧠 記憶技巧:法配直血三旁家,獨立選任不偏差。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長輩」或「具社會影響力人士」(如議員、導師)即可代為選任。
辯護人之資格限制 強制辯護案件 指定辯護與公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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