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A 被害人16歲,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B 得為告訴之人心神喪失,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 C 被害人死亡,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 D 得為告訴之人失蹤,無法於告訴期間內尋獲,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事訴訟法設置「代行告訴人」制度的『窮盡性』原則為何?如果被害人本人尚在人世、精神健全且具備表達意願的能力,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由他人跳過被害人的意志,來決定是否開啟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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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獨立告訴權的本質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代行告訴的啟動門檻,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當被害人「無得為告訴之人」或「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檢察官始得指定代行告訴人。
- 獨立告訴能力: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權與民法行為能力不同。只要被害人具備意思能力(通常實務認定 7 歲以上即具備),即便為未成年人,仍得獨立行使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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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行告訴人
💡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法定要件與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始得指定。
- 「不能行使告訴權」包含事實上障礙(如神志喪失、失蹤)及法律上障礙(如被害人死亡)。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實務見解,被害人雖為未成年人,若具備「意思能力」即有獨立告訴權,不因法代為被告而喪失。
- 若被害人本身仍得依法行使告訴權(如16歲具意思能力),即不符合第236條「無得為告訴之人」之指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