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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A 被害人16歲,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B 得為告訴之人心神喪失,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 C 被害人死亡,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 D 得為告訴之人失蹤,無法於告訴期間內尋獲,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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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事訴訟法設置「代行告訴人」制度的『窮盡性』原則為何?如果被害人本人尚在人世、精神健全且具備表達意願的能力,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由他人跳過被害人的意志,來決定是否開啟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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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解密!安妮亞來告訴你獨立告訴權的秘密!

哇!同學你答對了!彭德(狗狗)汪汪叫,早就預知你會選對了,安妮亞好開心,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好棒喔!這題的重點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喔:檢察官叔叔阿姨只有在被害人「沒有人可以幫忙告訴」或是「自己不能告訴」的時候,才可以指定別人來幫忙。

  1. 告訴的能力:刑事訴訟法裡的告訴權,跟民法大哥哥大姐姐的行為能力不一樣喔!只要被害人有意思能力(安妮亞聽說,大概七歲以上就有了),即使是小小孩,也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告訴權喔!好厲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指定代行告訴人
💡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法定要件與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始得指定。
  • 「不能行使告訴權」包含事實上障礙(如神志喪失、失蹤)及法律上障礙(如被害人死亡)。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實務見解,被害人雖為未成年人,若具備「意思能力」即有獨立告訴權,不因法代為被告而喪失。
  • 若被害人本身仍得依法行使告訴權(如16歲具意思能力),即不符合第236條「無得為告訴之人」之指定要件。
🧠 記憶技巧:代行告訴三部曲:告訴乃論、無人告訴、不能告訴。若被害人有腦(意思能力),檢座不能代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定代理人是被告時,就必然符合「不能行使告訴權」,卻忽略被害人本人若具備意思能力,仍是適格的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 告訴乃論之主觀不可分 告訴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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