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因細故打傷年僅 19 歲的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 19 歲,尚未成年,僅得由其父母提出告訴
- B 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
- C 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
- D 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對於那些必須由被害人主動表達追訴意願才能處罰的案件(告訴乃論),如果法律賦予了其他特定親屬一份「獨立」的追訴權利,你認為這份權利的行使「時間長短」,應該是無限期的,還是應該跟隨該罪名原本的權利行使限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道題目結合了實體法的年齡認定與程序法的起訴要件,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學觀念十分扎實。 本題的設計背景是舊法時期(滿 20 歲成年)。在舊法下,19 歲的乙仍未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有獨立告訴權。若父母要針對告訴乃論的傷害罪提起自訴,應表述為:依同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而這 6 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則是依第 237 條第 1 項來計算,故選項 (D) 的推論正確。 然而教授要特別提醒,現行法下 19 歲已成年,父母通常已非乙之法定代理人,自然無從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告。這類考題不僅測驗考生對「告訴與自訴體系連動」的掌握,更考驗對修法時空背景的辨識,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與難度。你能掌握背後的核心法理邏輯,表現得非常出色!
告訴與自訴之行使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獨立告訴權,且自訴告訴乃論罪受六個月限制。
- 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得獨立行使告訴權,不受被害人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之提起,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並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之告訴期間限制。
- 自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委任律師行之,法代提起亦然。
- 民法修正後18歲即成年,現行法下19歲已具行為能力,無須法代代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