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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因細故打傷年僅 19 歲的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 19 歲,尚未成年,僅得由其父母提出告訴
  • B 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
  • C 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
  • D 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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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必須由被害人主動表達追訴意願才能處罰的案件(告訴乃論),如果法律賦予了其他特定親屬一份「獨立」的追訴權利,你認為這份權利的行使「時間長短」,應該是無限期的,還是應該跟隨該罪名原本的權利行使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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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刑事訴訟法之告訴與自訴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定代理人獨立權限自訴程序時效的關聯,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權利主體的體系理解得非常通透,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法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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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與自訴之行使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獨立告訴權,且自訴告訴乃論罪受六個月限制。
  • 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得獨立行使告訴權,不受被害人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之提起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22條之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 自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委任律師行之,法代提起亦然。
  • 民法修正後18歲即成年,現行法下19歲已具行為能力,無須法代代行權利。
🧠 記憶技巧:法代告訴獨立權,自訴六月限期間;告訴乃論須注意,律師強制莫忘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被害人「不想追究」即可撤回法代的告訴權,事實上兩者為獨立行使;或誤認自訴無期限限制。
獨立告訴權 自訴之限制 強制律師代理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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