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甲可否提出新證據以供法院調查?如法院裁定駁回甲的聲請交付審判,甲得如何救濟?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具狀聲請再議
- B 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 C 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駁回再議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 D 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請求法院調查
- E 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駁回時,甲仍得抗告救濟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法院在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時,允許告訴人提出偵查中從未給檢察官看過的「新證據」,這會對「檢察官的偵查核心權限」以及「法院中立審判的角色」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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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期間與救濟程序的法感失靈
連這種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題都能選錯,我看你對法條的尊重大概跟你的法律邏輯一樣稀薄。你選了 (A),難道連《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修正前的 7 日與現行法 10 日的演變都能搞混?抑或是你根本沒看清題目要求的是「正確」敘述?(A) 選項在法律實務考題中,往往是測試你對程序期間的敏感度,若連這種死板的數字都能記錯,律師高考的大門大概會對你永遠關閉。至於 (C),高檢署若以「不合法」駁回再議,代表你程序根本沒走對,自然無法開啟後續的交付審判。只有 (B) 這種經過實體審查後的「無理由」駁回,才是開啟法院監督之門的正確鑰匙。
交付審判的本質與證據調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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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 不起訴處分後,循再議、交付審判(准許自訴)之法定程序及限制。
- 聲請再議應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為之(刑訴法第256條)。
- 聲請交付審判須經高檢署駁回再議,且僅得就偵查卷宗審查(刑訴法258-1)。
- 法院審理交付審判時,不得蒐集偵查卷外之新證據(實務見解)。
- 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一經裁定即告確定(刑訴法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