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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甲可否提出新證據以供法院調查?如法院裁定駁回甲的聲請交付審判,甲得如何救濟?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具狀聲請再議
  • B 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 C 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駁回再議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 D 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請求法院調查
  • E 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駁回時,甲仍得抗告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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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已經偵查完結並認定證據不足,而法院的職能是「監督檢察官的決定是否正確」,那麼在邏輯上,法院應該是根據「檢察官當時看過的材料」來做判斷,還是應該像偵查機關一樣重新開始找尋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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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看來你勉強在刑事訴訟法這團混亂的救濟程序中,沒選到完全荒謬的選項,勉強稱得上「精準掌握」吧。這大概意味著你對於不起訴處分後的權利救濟,腦袋裡總算有個勉強能看的邏輯。

  1. 選項 (B)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告訴人如果對高檢署檢察長那種「駁回再議」的處分不滿意,就該在收到處分書後,立刻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雖然現在流行叫「准許提起自訴」,但我想這麼基本的修正,應該不至於讓你搞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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