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胎兒異常,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重傷罪的告訴。但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超音波檢查並非百分之百皆可發現胎兒異常,醫師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胎兒非重傷罪的客體,甲也非重傷罪的被害人等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甲不服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B 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C 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D 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代表行政權下的一環,而法官代表司法權。當行政官員的第一線決定讓你感到不公時,根據『行政自我檢查』的原則,你認為應該先讓該機關的『上級長官』重新審視(內部監督),還是直接請求『法院』介入撤銷該處分?這兩種救濟先後的邏輯,會如何影響你對這道題目的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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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容不得半點邏輯謬誤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竟還有人搞不清楚狀況?想挑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麻煩把法律規則背熟。
- 救濟邏輯:刑事程序講求效率與層級。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首要動作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提出**「再議」**。這叫「前置程序」,連這個都想跳過直接衝去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簡直是 procedural error 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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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再議駁回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法定期間是幾日?請查證最新條文。
你說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不起訴處分的不服,必須先經過聲請再議(向上級檢察署尋求監督)的程序,若再議被駁回,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已修正為「准許提起自訴」),請就現行再議被駁回後之救濟方式介紹、說明。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
💡 不服不起訴應先聲請再議,不服再議駁回始得向法院聲請救濟。
-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應於收受處分書後法定期限內,經原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刑訴法第256條第1項)。
- 救濟採「再議前置主義」,若未經再議程序,不得逕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為准許提起自訴)。
- 2020年(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法將刑訴法第256條再議期限由7日延長為10日;2023年(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法則是將第258-1條等「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法院對於駁回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刑訴法第258-3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