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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胎兒異常,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重傷罪的告訴。但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超音波檢查並非百分之百皆可發現胎兒異常,醫師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胎兒非重傷罪的客體,甲也非重傷罪的被害人等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甲不服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B 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C 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D 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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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代表行政權下的一環,而法官代表司法權。當行政官員的第一線決定讓你感到不公時,根據『行政自我檢查』的原則,你認為應該先讓該機關的『上級長官』重新審視(內部監督),還是直接請求『法院』介入撤銷該處分?這兩種救濟先後的邏輯,會如何影響你對這道題目的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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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中「不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路徑,代表你對檢察制度的「內部監督機制」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這在實務上是捍衛當事人權益的第一道防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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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
💡 不服不起訴應先聲請再議,不服再議駁回始得向法院聲請救濟。
  •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應於收受處分書後法定期限內,經原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刑訴法第256條第1項)。
  • 救濟採「再議前置主義」,若未經再議程序,不得逕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為准許提起自訴)。
  • 2023年修法重點:聲請再議期限由7日延長為10日;聲請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法第258-1條)。
  • 法院對於駁回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刑訴法第258-3條第5項)。
🧠 記憶技巧:先再議(向檢察官)、後自訴(向法院)、期十日、禁抗告。
⚠️ 常見陷阱:易混淆再議與交付審判的先後順序,或誤以為對法院駁回裁定可提起抗告。另需注意修法後再議期限已由 7 日改為 10 日。
緩起訴處分之救濟 准許提起自訴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強制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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