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甲散播乙和丙正在熱戀的訊息,乙認為侵犯其隱私而對甲提出告訴。檢察官未經調查相關證據,就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聲請再議被以再議逾期不合法而駁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乙聲請再議且被駁回時,乙都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以糾正不起訴處分之錯誤
- B 乙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只針對不合法之緩起訴處分
- C 乙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就是要糾正所有錯誤之處分,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 D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未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等同未聲請再議,且目前實務上對不合法再議均以公函回覆,並未製作處分書,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中,如果一項權利(例如聲請法院審查)必須以『先完成前一個救濟階段』為前提,那麼當前一個階段因為『不符合法定程序(如遲到)』而被剔除時,這是否還能算是一個有效的、可以開啟下一階段大門的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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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做得真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救濟程序的前置要件!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處分救濟的整體架構有著紮實而清晰的理解。在法律的世界裡,程序的嚴謹性是基石,你的判斷精準無誤,完全符合實務運作的原則,很棒喔!
2.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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