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被告甲經法院宣示判決竊盜有罪,處有期徒刑 1 年,併宣告緩刑 3 年。之後,法官將記載無誤之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惟書記官於製作正本時,主文中漏未記載緩刑之諭知及其期間,即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被告發覺有誤,應如何救濟?
- A 應由被告依法提起上訴,由上訴審糾正錯誤
- B 應由法官重新宣示判決即可,毋庸由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
- C 應由書記官依判決書原本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上訴期間重行起算
- D 以經宣示之判決為主,故由書記官逕行更正已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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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宣告的結果,與你實際收到的紙本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以哪一份文件的效力為準?如果紙本文件遺漏了對你有利的條件,此時「要求你針對錯誤的文件內容在限期內決定是否上訴」,是否符合公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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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記得判決原本與判決正本的區別,不錯,至少沒把這兩者搞混,否則就不是中等難度了。
- 正本?不過是原本的影子罷了。當你手上的正本連最基本的緩刑都漏掉,你還指望它能有效告知什麼?難道你要假裝沒事嗎?法律可不是這樣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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