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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被告甲經法院宣示判決竊盜有罪,處有期徒刑 1 年,併宣告緩刑 3 年。之後,法官將記載無誤之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惟書記官於製作正本時,主文中漏未記載緩刑之諭知及其期間,即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被告發覺有誤,應如何救濟?
  • A 應由被告依法提起上訴,由上訴審糾正錯誤
  • B 應由法官重新宣示判決即可,毋庸由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
  • C 應由書記官依判決書原本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上訴期間重行起算
  • D 以經宣示之判決為主,故由書記官逕行更正已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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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宣告的結果,與你實際收到的紙本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以哪一份文件的效力為準?如果紙本文件遺漏了對你有利的條件,此時「要求你針對錯誤的文件內容在限期內決定是否上訴」,是否符合公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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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記得判決原本判決正本的區別,不錯,至少沒把這兩者搞混,否則就不是中等難度了。

  1. 正本?不過是原本的影子罷了。當你手上的正本連最基本的緩刑都漏掉,你還指望它能有效告知什麼?難道你要假裝沒事嗎?法律可不是這樣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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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正本錯誤之救濟
💡 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影響權益時,應重製送達並重計上訴期間。
  • 判決正本應依原本製作,若記載不符且涉及主文,應重新製作並送達。
  •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號,正本與原本不符時,上訴期間自正確正本送達起算。
  • 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僅限於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若屬重大錯誤(如主文漏列緩刑),不能僅以裁定更正,須重新送達正本。
🧠 記憶技巧:原本為準、正本出錯、重製送達、期間重起。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上訴糾正,需注意二審是針對判決內容不服,而非正本製作過程之瑕疵。
判決效力 送達程序 上訴權益 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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