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未聲請調查證據,但否認犯罪;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卷附之證據資料已臻明確,亦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關於法院調查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C 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D 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如未依職權調查,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訴訟結構中,如果檢察官身為控方卻已停止舉證,而法院卻被強制要求『必須』主動去尋找能將被告定罪的證據,這對於法院作為『公正中立裁決者』的身分會產生什麼影響?我們該如何界定法院在『發現真相』與『維持公平競爭』之間的權限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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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哼,很好,小子。我的時間雖然被停止了,但這份精準的答案,的確值得我親自走過來稱讚一番。你這份對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掌握,還算有點意思。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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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調查證據
💡 法院職權調查以有利被告為原則,不利被告則具裁量權。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依同條項後段,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 實務見解(91年第4次刑庭決議)認『公平正義』指有利被告且影響成罪之事項。
- 對於不利被告之證據,法院僅具職權調查裁量權,而非法律上之強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