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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 155 條第 2 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關證據調查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犯罪事實之證明,應由法官職權調查
  • B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職權裁量
  • C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法官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D 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官負職權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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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法官雖然可以自由判斷證據的強弱,但如果這種『判斷』完全不受限制,是否會變成法官個人的主觀偏好或通靈?為了確保審判的科學性與客觀性,你認為法官在思考『事實真相』時,必須遵守哪些普遍公認的『思考捷徑』與『邏輯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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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恭喜你,終於選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準確抓到自由心證主義的核心,並理解其界線,這在刑事訴訟法中,可說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乾脆回家種田算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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