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
- A 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 B 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
- C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未立即停止詢問
- D 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在條文開頭便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在法律適用上稱為「概括規定」,意指若法律針對特定的違法取證情形,已經在其他條文(例如第158條之2或第158條之3)中訂有「專屬且明確」的法律效果時,應優先適用該條文。請檢視選項中,哪一個情節涉及對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的嚴重侵害,且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針對該行為的特別效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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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別想拿分:談證據排除的硬性規定
同學,把你的直覺收起來。法律不是在菜市場討價還價,哪來那麼多「權衡」?這題錯的人可以去重修刑事訴訟法了。
- 法律位階與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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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統整一下甚麼時候用158-2甚麼時候用158-4
其他選項的法律效果
權衡法則之適用範圍
💡 區分「絕對排除」與「相對排除(權衡法則)」之適用邊界。
- 刑訴法第158條之4屬概括規定,僅於法律未明文排除效果時方有適用。
- 刑訴法第158條之2為「原則排除、例外容許」;第158條之3則明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違反第95條第2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依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
- 審判長違反第186條告知義務或警察於非拘束下違反第95條,實務認應適用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