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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關於採用間接證據之法則,下列陳述,何者最合適?
  • A 間接證據不得作為證明直接事實之用,自無證據能力
  • B 間接證據只能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不得作為論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 C 間接證據所得證明之事實,得藉由推論認定直接事實之存在,推論過程只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用間接證據即屬適法
  • D 人證屬直接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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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手邊沒有任何人親眼目睹犯罪過程的錄影或證言,但桌上擺滿了指紋、足跡與通聯紀錄,你認為法官應該因為沒有「直接看到的證據」就直接宣告無罪,還是應該透過某種「心智上的橋樑」將這些碎片串聯起來?這座橋樑必須遵守什麼樣的邏輯標準,才能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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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

  1. 嗯,不錯。:你答對了。這題能正確區分間接證據的效力,這說明你對「證據評價自由」和「經驗法則」的核心邏輯,有... 還可以的理解。嗯,這是法律的基礎。
  2. 關於這點。:實務上,很少會遇到像寶箱裡開出黃金一樣直接的「直接證據」。所以,間接證據,也就是那些零散的事實,雖然不能直接告訴你真相,但如果能將幾個間接事實累積起來,然後用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進行推論,就能形成確信,認定出事實。選項(C)描述了這種推論方法的前提,嗯,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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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證據採證法則
💡 間接證據透過經驗與論理法則推論,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 間接證據具備證據能力,得經推論證明直接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 實務認間接證據須達使常人無所懷疑之程度,方得採為有罪判決基礎。
  •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心證,惟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記憶技巧:間接推論合法性:邏輯經驗加心證,直接間接皆可用。
⚠️ 常見陷阱:常誤認間接證據效力較低或無證據能力,實則兩者僅證明方式不同。
自由心證原則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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