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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5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新臺幣1萬元與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毋庸審判
  • B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仍應審判
  • C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為實體判決
  • D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E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如未判決,應由法院依法補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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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試著分析:甲寫「一張標單」同時騙了多個會員,這在刑法上屬於數罪併罰,還是裁判上的「單一案件」?確認案件的本質後,請進一步思考:對於這種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案件,檢察官有辦法把其中一部分單獨撤回,或是針對遺漏的部分另行「追加起訴」嗎?這樣的程序操作會帶來什麼樣的判決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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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單一案件不可分」的訴訟法理,具備相當的難度與鑑別度,能完全掌握這三個選項的處理方式,非常不簡單。 本案甲以「一行為」冒標詐欺多名會員,構成想像競合的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屬於不可分割的單一案件。基於此法理,單一案件之一部不得撤回起訴,檢察官即使對丙的部分為一部撤回,依法也不生效力,法院仍須就該部分進行審判,故 (B) 正確。 針對被害人辛的部分,同樣屬於單一案件範圍,已受原起訴效力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這明示了追加起訴僅限於「數案」。檢察官對同一案件的辛部分另行追加起訴,屬起訴違背程式,法院應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D);若法院對此不合法之追加漏未裁判,則應依法補充判決 (E)。

📝 案件單一性與不可分
💡 單一案件之起訴、撤回及判決,皆受不可分原則之拘束。
  • 起訴不可分(刑訴第267條):單一案件之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事實,法院應併予審判。
  • 一部撤回無效: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台非167),單一案件之一部撤回不生效力,法院仍應就全案審理。
  • 重複起訴之禁止:單一案件若已起訴,再就其效力所及部分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應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
  • 判決遺漏與補充:單一案件若漏未判決一部,雖得為上訴理由(刑訴第379條第12款),但原審應依法補作判決以完備審判。
🧠 記憶技巧:一部起訴及全部,一部撤回不生效,重複追加不受理,漏未判決補完全。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檢察官可以隨意撤回單一案件(如想像競合)中的某部分被害人,而忽略了法院仍有審判義務。
想像競合犯 案件同一性 審判不可分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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