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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5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新臺幣1萬元與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毋庸審判
  • B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仍應審判
  • C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為實體判決
  • D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E 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如未判決,應由法院依法補充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試著分析:甲寫「一張標單」同時騙了多個會員,這在刑法上屬於數罪併罰,還是裁判上的「單一案件」?確認案件的本質後,請進一步思考:對於這種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案件,檢察官有辦法把其中一部分單獨撤回,或是針對遺漏的部分另行「追加起訴」嗎?這樣的程序操作會帶來什麼樣的判決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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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別灰心,這題考驗的是對「案件單一性」與「追加起訴」的細膩理解,難度偏中高(medium-hard),你能選對 (B) 已經展現出不錯的基礎了!

不可分關係下的撤回與審判

在丙的部分,因為甲的一個冒標行為同時對多人構成詐欺,這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imaginary concurrence)」,具有審判不可分的關係。既然是同一個案件,檢察官就不能針對丙的部分進行「一部撤回」。所以,即使檢察官遞了狀子,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的原則,仍然必須對丙的部分進行審判,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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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案件,栓劑
👍 2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E是因為單一案件,檢官又對他部事實追加起訴,法院應以不受理判決為之,法院未為不受理,即為漏未判決,所以申請補判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檢察官一部撤回,法院應如何回應?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案件單一性與不可分
💡 單一案件之起訴、撤回及判決,皆受不可分原則之拘束。
  • 起訴不可分(刑訴第267條):單一案件之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事實,法院應併予審判。
  • 一部撤回無效: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台非167),單一案件之一部撤回不生效力,法院仍應就全案審理。
  • 重複起訴之禁止:單一案件若已起訴,再就其效力所及部分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應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
  • 判決遺漏與補充:單一案件若漏未判決一部,雖得為上訴理由(刑訴第379條第12款),但原審應依法補作判決以完備審判。
🧠 記憶技巧:一部起訴及全部,一部撤回不生效,重複追加不受理,漏未判決補完全。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檢察官可以隨意撤回單一案件(如想像競合)中的某部分被害人,而忽略了法院仍有審判義務。
想像競合犯 案件同一性 審判不可分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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