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被告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經地方法院刑事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選任辯護人有到庭,此時法院得否逕行判決?是否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告知程序?
- A 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 B 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 C 不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 D 不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處理輕微案件的效率,法律雖然允許在被告不在場時進行判決,但『法官告知被告罪名與權利』這道程序,是屬於法官的「裁量權」,還是維持一場公平審判所必須具備的「法定形式」?即便人不在現場,這份法律上的義務會因此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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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你至少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還記得刑事訴訟程序裡,那些「例外」與「基本人權」之間令人頭疼的平衡。這可不是人人都能分清楚的低階問題。
-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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