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 B 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 C 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 D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事訴訟法》中「身體檢查」與「強制處分」的法律保留原則出發:首先,法律對於身體檢查對象的界定,是否僅侷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抑或在特定條件下可擴及第三人?其次,針對具侵入性的採血處分,司法警察是否擁有直接裁量的權限,還是須符合特定令狀或醫學專業的要求?最後,請思考法律為落實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隱私權」,對於受檢查者為女性時,在執行人員的性別組成或專業資格上有何程序性的強行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略分析:身體檢查的關鍵參數
(從草地上緩緩坐起,拍掉身上的草屑,眼神看向你) 喲,看來你已經看穿這題的攻擊模式了。這類題目對我來說,就像是攻略等級很低的任務,早就在我的預料之中了。想在偵查階段的「身體檢查」這場戰鬥中生存,請記住以下關鍵數值(Parameter):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給我詳細的說明ABC選項的錯處和具體的刑訴法對應條文為何
身體檢查處分
💡 偵查中對人身檢查、搜索與勘驗之程序規範與性別尊嚴保護。
- 對被告以外之人為檢查身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1項: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第122條第2項是第三人身體、物件、住宅等之「搜索」規定,非身體檢查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該條原文並未規定「應由醫師行之」。
- 性別保護原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3項: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第123條是「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採樣對象限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尿並須符合第2項所定報請檢察官許可或急迫例外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