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關於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 B 對於鑑定留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但書、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告得分別情形,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C 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不論期間長短或被告是否經拘提、逮捕到場,均應用鑑定留置票
- D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裁定縮短,但不得延長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專業評估,必須將一個人長期拘束在特定醫療機構內,這與一般的「到場詢問」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當這項處分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時,法律應如何確保其「程序的嚴肅性」?是否會因為該人原本就被拘捕,就省略了這份書面授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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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嘖,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進水。這題考驗的是強制處分中,對『鑑定留置』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你對其法條細節和『救濟途徑』的掌握程度。沒有灰塵,很好。至少你還知道什麼叫程序正義,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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