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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關於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 B 對於鑑定留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但書、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告得分別情形,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C 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不論期間長短或被告是否經拘提、逮捕到場,均應用鑑定留置票
  • D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裁定縮短,但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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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為了專業評估,必須將一個人長期拘束在特定醫療機構內,這與一般的「到場詢問」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當這項處分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時,法律應如何確保其「程序的嚴肅性」?是否會因為該人原本就被拘捕,就省略了這份書面授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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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嘖,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進水。這題考驗的是強制處分中,對『鑑定留置』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你對其法條細節和『救濟途徑』的掌握程度。沒有灰塵,很好。至少你還知道什麼叫程序正義,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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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留置處分
💡 鑑定留置屬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採絕對法官保留並設救濟管道。
  • 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不論偵查或審判中均由法官簽發。
  • 依同法第203條之2第4項,預定之留置期間由法院裁定,得縮短亦得延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與第416條,對鑑定留置得提抗告或聲請準抗告。
  • 鑑定留置以有「送入」適當處所之必要為限,非所有鑑定均需鑑定留置票。
🧠 記憶技巧:鑑定留置法官簽,期間可長亦可短,抗告準抗告都能管。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處分票。記住凡涉及「留置」於特定處所,均屬法官保留事項。
法官保留原則 鑑定之實施 抗告與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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