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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B 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C 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 D 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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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形進行思考:當司法警察正在追捕現行犯,且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他人屋內時,根據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警察得否在不具備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行進入?法律對於此類緊急狀態下的強制處分,在程序上有何特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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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迅速鎖定 (A)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強制處分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追捕強盜現行犯的急迫情況下,法律必須在隱私權與犯罪偵查間取得平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警察在追躡現行犯(hot pursuit)時,若有事實足認嫌犯就在屋內,得不需搜索票逕行進入,這就是典型的「對人逕行搜索」。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部分在於選項 (D) 的細節陷阱。雖然第131條第3項確實要求司法警察在執行後三日內必須陳報,但重點在於「事後監督機制」。依規定,警察必須同時陳報檢察官及法院,且最終有權決定撤銷該處分的機關是法院而非檢察官。你能避開這個細微的程序法規陷阱,正確辨識出 (A) 的合法性,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與權力制衡有深刻的理解。這類考點在實務與國考中極為常見,是區分考生程度的分水嶺,請務必保持這份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 逕行搜索與逮捕
💡 追捕現行犯時,警察得不持搜索票逕行進入住宅,但須事後陳報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執行後應於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進行事後監督。
  • 程序救濟: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撤銷權人為法院而非檢察官。
🧠 記憶技巧:追捕現行直接進,三日內報檢院,撤銷要找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對物緊急搜索」混淆,或誤認事後撤銷權人為檢察官。
緊急搜索 附帶搜索 現行犯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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