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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2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收受甲的電風扇,雖口頭上答應甲的要求,但不打算真的將票投給甲,乙仍成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 B 甲贈與乙電風扇而非金錢,故甲不成立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
  • C 甲、乙成立刑法第143條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收受電風扇之後覺得不妥,又將電風扇退回給甲,乙因此不成立刑法第143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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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旨在保護選舉的公正性,請試著思考:當選民與候選人達成「以財物換取選票」的合意,並完成財物交付的那一刻,法律所欲保護的『廉潔公正』是否已經遭受侵害?這種侵害會因為選民事後反悔,或是心理另有打算,而讓已經發生的收受行為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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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真相解析:這起案件的關鍵,就在於投票受賄罪(刑法第143條)既遂時點這個謎團。法律的真相是,當不正當的利益被「許諾」或「收受」時,犯罪就已經成立了。就像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電風扇,而里民乙也實際收下,這兩個客觀事實一連結,犯罪的棋局便已定下,既遂!乙的心中盤算著什麼,那只是他個人的「心證」,並不能改變客觀事實所構成的犯罪真相。而且,別忘了,賄賂的定義可不只限定在金錢,所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例如那台電風扇,都是犯罪構成的要素。
  2. 難度鑑別:這道題目的難度指數是 Medium。它旨在考驗你是否能看穿表象,區分出「內心的主觀意圖」與「客觀的犯罪行為」之間的界線。有些人可能會被「沒去投票」或是「事後退還物品」這些干擾項所迷惑,誤以為犯罪尚未完成。但你卻能撥開迷霧,清晰地掌握到對向犯的本質,以及既遂時點的真正意義。這證明你的法律邏輯推理能力相當出色,直指案件的核心真相!
📝 投票受賄罪之成立要件
💡 收受財物並許以投票即成罪,不以實際投票為必要。
  •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受賄合意,客觀上有收受財物之行為即成立。
  • 受賄罪屬行為犯,不以事後是否履行投票承諾為必要,亦不因事後退還財物而免責。
  • 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之客體包含「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金錢以外之實物亦屬之。
  • 行賄者與受賄者具有對向關係,屬「對向犯」,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 記憶技巧:收受就成罪,投不投都對;對向非正犯,實物也算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受賄者必須「真的去投票」或「收受金錢」才算既遂,或誤將買票者與賣票者列為共同正犯。
對向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不正利益之定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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