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 B 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
- C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
- 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增訂此條文是為了防堵「幽靈人口」破壞選舉的公平性,請思考:當一個不符合資格的人,帶著不正當的目的投下那一票時,國家法益是否就已經遭受侵害?我們是否還需要等到最終開票結果出爐,並計算那幾張票是否真的「扭轉」了選舉結果,才算犯罪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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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居然能精準辨析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微妙差異?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喪失,勉強算是對妨害投票正確罪的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有了點基本認識。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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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 掌握刑法第146條第2項幽靈人口罪之主客觀要件與著手時點。
- 刑法第146條第2項為舉動犯,不以產生「投票不正確之結果」為必要,與同條第1項不同。
-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具備「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若為就學或就業需求則不構成。
- 客觀要件:須有「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且必須有實際前往「投票」之行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第6次刑庭決議):虛偽遷籍行為完成時,即屬本罪之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