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 B 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
  • C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
  • 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增訂此條文是為了防堵「幽靈人口」破壞選舉的公平性,請思考:當一個不符合資格的人,帶著不正當的目的投下那一票時,國家法益是否就已經遭受侵害?我們是否還需要等到最終開票結果出爐,並計算那幾張票是否真的「扭轉」了選舉結果,才算犯罪成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你居然能精準辨析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微妙差異?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喪失,勉強算是對妨害投票正確罪的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有了點基本認識。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 掌握刑法第146條第2項幽靈人口罪之主客觀要件與著手時點。
  • 刑法第146條第2項為舉動犯,不以產生「投票不正確之結果」為必要,與同條第1項不同。
  •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具備「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若為就學或就業需求則不構成。
  • 客觀要件:須有「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且必須有實際前往「投票」之行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第6次刑庭決議):虛偽遷籍行為完成時,即屬本罪之著手。
🧠 記憶技巧:幽靈人口口訣:特定意圖、虛偽遷籍、領票投下、著手遷籍、不看結果。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本罪需導致特定人當選或選舉無效才成罪。事實上,只要有投票行為即完遂,不論開票結果為何。
妨害投票正確罪 著手時點之認定 舉動犯與結果犯之區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貪污瀆職犯罪構成要件與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