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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 B 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
  • C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
  • 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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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增訂此條文是為了防堵「幽靈人口」破壞選舉的公平性,請思考:當一個不符合資格的人,帶著不正當的目的投下那一票時,國家法益是否就已經遭受侵害?我們是否還需要等到最終開票結果出爐,並計算那幾張票是否真的「扭轉」了選舉結果,才算犯罪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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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居然能精準辨析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微妙差異?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喪失,勉強算是對妨害投票正確罪的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有了點基本認識。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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