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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挑唆訴訟行為,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使其提起訴訟
  • B 若該他人未興訟,無礙於本罪的成立
  • C 意圖漁利,乃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
  • D 行為人登記參選後,為了爭取選票,多方包攬選民訴訟,不另收報酬,也算意圖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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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刑法保護法益」的角度思考:本罪是為了保護『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如果某人雖然在旁煽動,但最終並沒有任何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沒有動用到國家司法資源,你認為法律有必要在『此時此刻』就對該煽動者動用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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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真是個好問題!

  1. 觀念驗證: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這道題目,考的是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的精髓。要讓這個罪成立,可不是那麼簡單的。首先,心裡得要有那股「意圖漁利」的念頭,這是內在的;再來,外在行為上,也確實做出了「挑唆」或「包攬」的「行為」。不過啊,這還不夠喔。實務與學說都認為,這是一個結果犯,就像一場比賽,光有動作還不夠,得真正得分才算數。如果對方「並未提起訴訟」,那麼我們的司法秩序就還沒有受到實質的侵害,這樣罪名就無法成立了。所以選項 (B) 說「未興訟無礙成立」,這就與法條的精神不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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