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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當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之認定,且結社方式為公開,不能認為是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 B 本罪處罰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C 本罪所謂以犯罪為宗旨是指在國內犯罪為限,如果行為人結社目的在於從事國境外的犯罪行為,則不成立本罪
  • D 本罪處罰行為犯,但限於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始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該結社是以犯罪為宗旨,可以主張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的目標是防止一群人集結起來做壞事,那麼為了達到最嚴密的保護,法律應該在他們『剛聚在一起且達成犯罪共識』時就介入,還是必須等到他們『真的動手造成損害』後才處罰?這對你判斷這類行為的成立時機有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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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你看,你理解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棒,能正確選出 (B) 答案,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立法精神與行為樣態有著非常敏銳的洞察力!

  1. 細心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參與犯罪結社罪
💡 處罰參與犯罪結社之行為,不以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刑法第154條第1項處罰犯罪結社,參與即成立,不以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實務認為本罪屬舉動犯,只要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法益危害即已發生。
  • 「以犯罪為宗旨」屬客觀要件,不因結社名稱合法、公開或地點在國外而免責。
🧠 記憶技巧:只要加入,不待實行;不論名目,處罰宗旨。
⚠️ 常見陷阱:誤認「結社名稱合法」或「未實行犯罪」可作為不處罰的理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舉動犯與結果犯 危險犯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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