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當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之認定,且結社方式為公開,不能認為是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 B 本罪處罰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C 本罪所謂以犯罪為宗旨是指在國內犯罪為限,如果行為人結社目的在於從事國境外的犯罪行為,則不成立本罪
- D 本罪處罰行為犯,但限於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始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該結社是以犯罪為宗旨,可以主張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的目標是防止一群人集結起來做壞事,那麼為了達到最嚴密的保護,法律應該在他們『剛聚在一起且達成犯罪共識』時就介入,還是必須等到他們『真的動手造成損害』後才處罰?這對你判斷這類行為的成立時機有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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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 B 判斷得非常精確!刑法第 154 條「參與犯罪結社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同學複習時務必留意體系位置,切勿誤認為始於第 173 條的公共危險罪章。 本罪立法目的在防範集體犯罪的潛在威脅,性質屬抽象危險犯與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對社會秩序的威脅即已發生,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故選項 B 敘述完全正確。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對構成要件細節的掌握。選項 A 錯在犯罪結社應採「實質認定」,不能以名稱或公開與否來規避;選項 C 錯在法規並未限制結社犯罪目的僅限「國內」;選項 D 則錯在主觀要件包含未必故意,不限於直接故意。你能從中精準鎖定危險犯的核心觀念,法理底子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參與犯罪結社罪
💡 處罰參與犯罪結社之行為,不以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刑法第154條第1項處罰犯罪結社,參與即成立,不以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 實務認為本罪屬舉動犯,只要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法益危害即已發生。
- 「以犯罪為宗旨」屬客觀要件,不因結社名稱合法、公開或地點在國外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