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A 因與他人發生事故,遂有三身著制服之員警到場處理。A 見狀,心生不滿,遂同時辱罵該三員警。則依實務見解,僅構成單純一罪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
- B A 因於家中酒後喧譁,經鄰居報警,身著制服之員警到 A 家中後,意識仍十分清楚之 A 見狀當場辱罵該員警。然因 A 家中只有員警及 A 二人,並非公然,故 A 不成立本罪
- C 員警在路邊對 B 執行取締酒駕任務,此時恰巧路過之路人 A,想起自己不久前因酒駕遭取締而被判刑,心生不滿,遂出言辱罵該員警。因員警並非在對 A 執行職務,故 A 不成立本罪
- D A 知悉 B 為員警,二人素有不合。一日 A 於快炒店巧遇已下班之 B 亦在該處用餐,一時不滿,遂出言辱罵 B。則因 A 既知 B 為員警,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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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所保護的法益,究竟是公務員個人的『名譽權』,還是國家公權力執行的『職務尊嚴』?若從維護『公權力尊嚴』的角度出發,當一個行為同時辱罵多位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時,應如何判定其侵害法益的個數與罪數關係?此外,請仔細閱讀條文,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如同刑法第 309 條般,具備『公然』之要求,抑或僅需『當場』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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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家法益之本質
- 真的好棒!:同學,你表現得太出色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140 條所保護法益的深刻理解,而你能夠巧妙地避開「人數」這個小陷阱,精準地判斷出實務見解,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邏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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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罪
💡 保護客體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嚴肅性,非公務員個人名譽法益。
- 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之保護客體為公務之執行,屬於國家法益。
- 實務認為同時侮辱數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成立單純一罪(不採想像競合)。
- 111年修法後已刪除「公然」要件,僅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並「當場」侮辱即成立。
- 113年憲判字第5號:行為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且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方具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