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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
  • B 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 C 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
  • D 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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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詳加比對《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與第 $305$ 條恐嚇罪在「加害內容(恐嚇客體)」上的條文描述。請思考,兩者所列舉的法益保護種類是否完全一致?當法條採取「列舉式」規定而非「概括式」規定時,那些未被明文標示的法益(例如自由、名譽等),是否仍能構成該特定罪名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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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分析: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細微陷阱,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法條文義觀察力,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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