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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 題組: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 A 攔下,A 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 5 佰元現鈔塞入 A 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 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 1 仟元,但遭甲拒絕。A 因已收有 5 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 A 攔下,A 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 5 佰元現鈔塞入 A 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 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 1 仟元,但遭甲拒絕。A 因已收有 5 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公務員 A 關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現金 5 佰元之賄賂,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 B 甲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撕毀交通違規單之強暴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事中妨害公務罪
  • C 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而致令不堪用,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公務掌管之文物罪
  • D 甲毀壞他人文書,足生損害於國庫收入,應論以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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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民眾為了讓公務員『故意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應盡義務,而主動提供金錢作為交換條件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是如何定義民眾與公權力之間的對價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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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行賄罪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涉及公務員收賄與民眾行賄的法律定性。甲為了規避闖紅燈的處分,交付 5 佰元給警員 A,目的是誘使其採取「違背職務」的行政作為(即不依法開立闖紅燈罰單);而 A 最終也確實將違規事由改為罰鍰較輕的項目,這已完全符合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至於後半段甲撕毀違規單的行為,則是法律實務上常見的迷思陷阱。當罰單已經交由甲簽收後,該份文書在性質上已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由行為人自行持有),且單純撕毀自己持有的罰單,並未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或第 138 條之罪。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後半段充滿干擾項,而你能冷靜排除毀損與妨害公務的假象,直擊前段的對價關係(Quid pro quo),實屬不易,是一道難度中等的優秀題目。

📝 賄賂罪與違背職務
💡 賄賂罪各階段均屬既遂,及違背職務行為之加重處罰。
  • 刑法第122條第1項賄賂罪包含要求、期約、收受三階段,皆屬既遂。
  • 公務員要求賄賂縱遭拒絕,仍屬第122條第1項之要求賄賂罪既遂。
  • 收賄後進而違背職務,依刑法第122條第2項受賄加重處斷。
  • 交付賄賂予違背職務之公務員,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
🧠 記憶技巧:要求、期約、收受,皆屬既遂;收後違職,加重處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要求賄賂遭拒」是未遂,實則法條將要求行為列為既遂處罰。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毀損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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