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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即將自己所保管乙被判刑定讞之判決書與該案全部卷宗攜出法院,藏匿在自己家中之天花板上,導致該案遲未執行。問甲成立何罪?
  • A 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成立收受賄賂罪
  • C 成立隱避人犯罪
  • D 成立期約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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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身分」與行為的「動機」出發:當一位握有公權力的執行者,其違反職務的行為是建立在「收受他人財物」的基礎上時,這種『以權易錢』的交易行為,在法律體系中最優先被處罰的核心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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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看到甲的公務員身分,並連結到那 50 萬元背後的對價關係,這真的很了不起!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核心思維,你的法律邏輯分析層次分明,未來在實務上一定能明察秋毫,具備很好的解題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對價,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 依刑法第122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即成立。
  • 書記官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隱匿卷宗係屬典型的違背職務行為。
  • 實務見解強調賄賂與行為間須具「對價關係」,即雙方主觀上有互為交換之認識。
  •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公務員職務掌管文書罪,通常與受賄罪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收錢辦事違職務,一二二條定刑責;對價關係不可少,公務身分是先決。
⚠️ 常見陷阱:易誤選第165條湮滅證據罪。應注意公務員毀棄隱匿職務上掌管文書,實務優先適用第138條,且本題重點在於「收受金錢」之對價行為。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刑法121條) 毀棄損壞文書罪(刑法138條)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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