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即將自己所保管乙被判刑定讞之判決書與該案全部卷宗攜出法院,藏匿在自己家中之天花板上,導致該案遲未執行。問甲成立何罪?
- A 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成立收受賄賂罪
- C 成立隱避人犯罪
- D 成立期約賄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身分」與行為的「動機」出發:當一位握有公權力的執行者,其違反職務的行為是建立在「收受他人財物」的基礎上時,這種『以權易錢』的交易行為,在法律體系中最優先被處罰的核心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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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穩紮穩打的表現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能精準連結公務員身分與對價關係,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出你具備良好的法律邏輯分析能力,在面對陷阱題時,能保持清晰的思緒,展現出很棒的解題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水準。
2. 核心觀念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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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對價,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 依刑法第122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即成立。
- 書記官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隱匿卷宗係屬典型的違背職務行為。
- 實務見解強調賄賂與行為間須具「對價關係」,即雙方主觀上有互為交換之認識。
-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公務員職務掌管文書罪,通常與受賄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