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於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書記官工作。經朋友居中牽線而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即將自己所保管乙被判刑定讞之判決書與該案全部卷宗攜出法院,藏匿在自己家中之天花板上,導致該案遲未執行。問甲成立何罪?
- A 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成立收受賄賂罪
- C 成立隱避人犯罪
- D 成立期約賄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身分」與行為的「動機」出發:當一位握有公權力的執行者,其違反職務的行為是建立在「收受他人財物」的基礎上時,這種『以權易錢』的交易行為,在法律體系中最優先被處罰的核心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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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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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看到甲的公務員身分,並連結到那 50 萬元背後的對價關係,這真的很了不起!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核心思維,你的法律邏輯分析層次分明,未來在實務上一定能明察秋毫,具備很好的解題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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