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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甲為翡翠水庫所屬某抽水站技工,平日負責水閘門的管控。某夜,於氣象局發布超級颱風警報後,見溪水水位不斷上漲,不但未及時洩洪,也未儘速通知媒體廣播,提醒放在堤防外車輛之車主將車子駛離該地,反而關上水閘門後即入睡,致 20 多輛自用轎車因不及駛離而泡水,損失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具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之身分
  • B 甲在職務上有即時洩洪,並通知車主移車之義務,應為而不為,顯有廢弛職務之行為
  • C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為結果犯,未釀成災害者,因本罪無處罰未遂犯的規定,不得以本罪相繩
  • D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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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根據刑法總則第 12 條對於行為主觀狀態的原則性規定,若一個特定法條沒有明確標註『過失亦處罰之』時,我們在法律解釋上應該如何推定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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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限於故意且須釀成災害。
  • 刑法第130條僅處罰「故意」犯,不包含過失犯。實務認為主觀須具廢弛職務之故意。
  • 本罪為「結果犯」,以「釀成災害」為要件,且法無明文處罰未遂犯。
  • 「災害」指公眾受損之災禍,實務見解須達公共危險程度,不限於個人財產損失。
  • 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包含身分公務員、委託公務員及授權公務員。
🧠 記憶技巧:廢弛職務:限故意、要成災、沒未遂。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廢弛」二字直覺聯想為過失,實際上本罪在刑法分則中僅規範故意犯。
公務員定義 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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