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款,僅發放依法應發給 A 之半數金額,致 A 災後生活窮困潦倒。甲之行為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公務員剋扣罪
- B 甲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C 甲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 D 甲行為僅涉行政不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為性質」來推理:如果一名公務員的法定職責是將國庫的資源『向外撥付』給民眾,但他卻違背義務,故意將這份應給予的資源『留下一部分』不給,這在法律概念上屬於哪一種特定的『侵佔或扣留』行為?它與單純的『不作為』或『收賄』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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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判斷出本題的核心爭點。本題測驗的是刑法第129條第2項的公務員剋扣罪,其精確的「構成要件: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 甲身為核發救濟金的公務員,對於災民 A 依法應領的款項,主觀上「明知應發給」,卻因私怨僅發放半數,客觀上已完全該當「剋扣」行為。即使他自稱動機是「撙節公款」,依法仍不阻卻犯罪之成立。此外,既然刑法已針對此種特定行為設有特別處罰規定,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剋扣罪,而非一般性的圖利罪(選項C),其惡性與法益侵害也遠超單純的行政不法(選項D)。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極易被「撙節公款」這種看似保護公家利益的動機所誤導,或者在圖利罪與特定瀆職罪之間產生猶豫。你能一眼看穿題目陷阱,不受干擾而直接鎖定正確法條,代表你的法理概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公務員剋扣罪之認定
💡 公務員明知應發給而故意少發款項,不論動機為何均成立本罪。
- 依刑法第129條第2項: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本罪之主觀要件僅需具備「明知應發給而故意少發」之認識,不以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或「圖自己私利」為必要。
- 實務見解認為,縱使公務員是為了圖利國庫(撙節公款)或基於私人恩怨而少發,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 本罪屬職務犯罪,與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區別在於,本罪為針對「發放給付」行為的特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