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 C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 D 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疏忽行為同時觸犯了『保障個人生命安全』的罪名(如過失致死)與『保障大眾往來安全』的罪名(如公共危險)時,刑法會如何處理這種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的情況?此外,在法律條文中,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主觀上的惡意(故意),他還會適用那些『致人於死』的加重處罰條款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爭點分析:火車傾覆事故之刑事責任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本題核心,展現了良好的法學素養。以下為本題法律評價之解析: 1. 過失行為之法律評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各選項詳解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d 解析
過失傾覆交通工具罪
💡 區分公共危險罪之故意與過失,並依想像競合處理一行為多傷亡。
- 依刑法第183條第2項,因過失犯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同時侵害多個生命及身體法益,依刑法第55條採想像競合。
- 若行為人主觀上僅具過失而無故意,不得論以第183條第1項之故意傾覆罪。
- 公共危險罪與傷害/致死罪競合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非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