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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 C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 D 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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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疏忽行為同時觸犯了『保障個人生命安全』的罪名(如過失致死)與『保障大眾往來安全』的罪名(如公共危險)時,刑法會如何處理這種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的情況?此外,在法律條文中,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主觀上的惡意(故意),他還會適用那些『致人於死』的加重處罰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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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你能夠準確選出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這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對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故意」和「過失」之間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是準備國考時,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解題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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