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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
  • C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 D 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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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疏忽行為同時觸犯了『保障個人生命安全』的罪名(如過失致死)與『保障大眾往來安全』的罪名(如公共危險)時,刑法會如何處理這種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的情況?此外,在法律條文中,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主觀上的惡意(故意),他還會適用那些『致人於死』的加重處罰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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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身為挖土機司機,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開入軌道內,因算錯列車通過時間而導致載客火車撞擊挖土機並翻覆,其主觀上並非故意要使火車發生事故,而是出於疏忽的過失行為。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載客火車屬於現有人所在之火車,甲因過失將挖土機駛入軌道導致火車車廂翻覆,完全符合該條第二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之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選項B所述為故意犯之論罪,與甲的過失行為不符;選項A與D的論述忽略了甲肇事的核心行為是將挖土機駛入軌道進而造成大眾運輸工具翻覆的客觀事實,且未正確適用關於火車傾覆之專門規範。綜合以上判斷,甲的過失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優先適用刑法第183條第2項之規定,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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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解析
📝 過失傾覆交通工具罪
💡 區分公共危險罪之故意與過失,並依想像競合處理一行為多傷亡。
  • 依刑法第183條第2項,因過失犯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同時侵害多個生命及身體法益,依刑法第55條採想像競合。
  • 若行為人主觀上僅具過失而無故意,不得論以第183條第1項之故意傾覆罪。
  • 公共危險罪與傷害/致死罪競合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非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過失傾覆選二項,一行為多傷亡,想像競合莫併罰。
⚠️ 常見陷阱:易誤選數罪併罰。須記住本案僅有「駛入軌道」一個過失行為,應適用想像競合而非實質競合。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公共危險罪之社會法益 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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