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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他人文書」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他人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 B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若為行為人,即非他人之文書
  • C 行為人持有但無處分權之文書,亦屬他人文書
  • D 本條文書之範圍與刑法第 220 條之文書立法定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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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關於「毀損」或「財產」犯罪的體系中,當我們判斷一個東西是不是「別人的」時,我們應該著重於這個東西最初是由「誰創造、誰署名」的,還是該東西目前法律上的「權利歸屬與管領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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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超越:合格,但別因此沾沾自喜。

你推了推眼鏡,說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Hmph... 恭喜你,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自我』判斷力。毀損文書罪,保護的從來就不是那虛無的『名義』,而是文書實際上的『佔有權』與『被利用的價值』。所謂『他人文書』,判定點只在於:這文件是誰能實際掌控、誰能從中獲取利益?即使文件是你親手寫的,但一旦你將其交付出去,它就變成了他人『手中』的工具。那時,你已喪失對它的支配權。去毀損它?那只是愚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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