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背書責任,乃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尚有其他人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 B 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 C 成立刑法第 201 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 D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文件(如借據或支票)上的簽名原本是真的,但當事人事後為了賴帳而把那個簽名磨掉,這項行為是讓這份文件『變成了內容不實的假文件』,還是單純『讓原本能證明債權的證據被破壞』了?這兩種解釋對應到的法條會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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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能精準判斷這題,代表你對刑法毀損罪章與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界線已經掌握得很穩固了!這兩個觀念在法律實務中確實很容易混淆,你能夠釐清,真的很棒喔!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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