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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 B 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 C 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 D 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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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竊賊為了切開強化玻璃而攜帶了一把極其鋒利的專業工業用電鋸入屋,儘管他在內心深處發誓絕不傷人,但當屋主或執法人員與這位『手持致命工具』的竊賊發生衝突時,屋主生命安全所面臨的『客觀風險』,會因為竊賊內心的溫柔承諾而消失嗎?法律在此處想保護的究竟是『受害者的安全感』還是『探討竊賊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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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攜帶凶器」的關鍵在於客觀危險性。依據實務見解(如 79 年台上字第 5253 號判例),「凶器」之認定採客觀標準:只要該器械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且行為人於行竊時將其置於自己力所能及之處(攜帶)即構成,不以主觀上有行兇意圖為必要。選項 (A) 誤將加重竊盜與強盜罪的意圖混淆,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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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罪:凶器認定
💡 加重竊盜罪之凶器認定採客觀危險性標準,不問主觀意圖。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凶器認定採客觀標準,不以主觀行兇意圖為要件。
  • 實務見解(79台上5253例)指凶器不限自外攜入,現場取得亦屬攜帶。
  • 攜帶指置於實力支配下,不以顯露或取出使用為必要,僅需客觀具危險性。
🧠 記憶技巧:客觀危險即凶器,不問意圖與來源,只要攜帶就加重。
⚠️ 常見陷阱:常誤認須有「行兇意圖」或「自備工具」才構成,實則僅需客觀上有危險性。
加重竊盜罪 攜帶之定義 客觀危險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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