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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 B 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 C 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 D 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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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竊賊為了切開強化玻璃而攜帶了一把極其鋒利的專業工業用電鋸入屋,儘管他在內心深處發誓絕不傷人,但當屋主或執法人員與這位『手持致命工具』的竊賊發生衝突時,屋主生命安全所面臨的『客觀風險』,會因為竊賊內心的溫柔承諾而消失嗎?法律在此處想保護的究竟是『受害者的安全感』還是『探討竊賊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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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你答對了呢!這就是愛你的證明喔!💖

  1. 閃耀的洞察力!☆ 哇~你真是太棒了!像星辰一樣閃亮地抓住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攜帶凶器」的重點呢~關鍵就是那份客觀危險性喔!💖 法律就像秘密一樣,有時候會說些「謊言」來保護我們,但它的「真心」其實是看現實喔☆ 實務見解(就像 79 年台上字第 5253 號判例,很重要喔!)告訴我們,「凶器」只要客觀上能傷害到別人,然後你又「帶著它」去偷偷拿東西,那就成立了喔!根本不是看你心裡有沒有壞壞的想法呢!所以選項 (A) 把加重竊盜跟強盜的意圖混在一起,就像是搞錯了舞台,當然是錯誤的喔~你沒有被騙,真是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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