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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 B 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 D 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文件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製作,且該文件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與公示性時,法律通常會將這類由「公部門職務上作成」的文書歸類為何種性質,以區別於一般的私人信函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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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總則第 10 條關於法律名詞定義的熟稔度,特別是對於公文書與公務員身分的辨析能力。你選出的選項 (C) 完全正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是由行政機關(勞保局)依其職權所製作,符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要件,在實務上穩定地被認定為公文書

關鍵考點解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律細微定義的「精確性」。以選項 (A) 而言,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之定義,性交必須涉及「接合」(進入)之行為,單純撫觸外陰部未達接合程度,應屬猥褻行為。而關於選項 (B) 的重傷定義,依第 10 條第 5 項第 6 款規定,傷害程度達於「重大不治或難醫」即可,並非僅限於完全無法治癒的狀態。最後,選項 (D) 是法律實務常見的陷阱,現行法下的身分公務員強調需行使公權力,公立醫院醫師若僅從事純粹醫療診療,並不具備行政權限,故非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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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總則定義
💡 精確掌握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公文書、重傷及性交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公立醫院醫師非身分公務員,僅執行公權力時屬授權公務員。
  • 公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勞保資料表符合定義。
  • 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5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始須「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 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須有侵入或接合行為,單純撫摸屬猥褻而非性交。
🧠 記憶技巧:公務員看職權,重傷包含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5款列舉之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第6款其他身體或健康傷害始以重大不治或難治為要件。,性交必有侵入性,文書必由官員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立機構職員皆為身分公務員;或誤認重傷僅限「重大不治」而忽略「難治」。
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 私文書與公文書之辨析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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