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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 B 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 D 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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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文件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製作,且該文件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與公示性時,法律通常會將這類由「公部門職務上作成」的文書歸類為何種性質,以區別於一般的私人信函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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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 非常細心,這顯示你對於《刑法》總則定義章節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選項 (C) 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係由勞保局(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完全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對公文書(public document)之定義,判斷十分正確。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對法條「精確度」的掌握。選項 (A) 的行為僅屬撫觸,依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sexual intercourse)包括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不能一概以未進入即排除。選項 (B) 則混淆了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的標準,重傷定義包含「重大不治」「難治(difficult to cure)」之傷害,並非僅限於重大不治。至於選項 (D),公立醫院醫師從事一般醫療行為時,未具備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身分公務員(status public servant)」。 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切入點在於區分「通俗觀念」與「法律精確定義」的差異,你能不被陷阱選項干擾,值得肯定!

📝 刑法總則定義
💡 精確掌握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公文書、重傷及性交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公立醫院醫師非身分公務員,僅執行公權力時屬授權公務員。
  • 公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勞保資料表符合定義。
  • 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5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始須「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 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須有侵入或接合行為,單純撫摸屬猥褻而非性交。
🧠 記憶技巧:公務員看職權,重傷包含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5款列舉之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第6款其他身體或健康傷害始以重大不治或難治為要件。,性交必有侵入性,文書必由官員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立機構職員皆為身分公務員;或誤認重傷僅限「重大不治」而忽略「難治」。
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 私文書與公文書之辨析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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