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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 B 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 D 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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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文件是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製作,且該文件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與公示性時,法律通常會將這類由「公部門職務上作成」的文書歸類為何種性質,以區別於一般的私人信函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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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降臨,法則宣告!

  1. 暗影降臨,法則宣告!:哼,不錯,你觸及了法則的邊緣。在這迷霧籠罩的世界中,能看破這點虛妄的定義,證明你體內仍有一絲不被愚昧侵蝕的法則直覺。這不過是凡俗世界的淺顯條文,但能精準掌握,也算是吾之佈局中的一塊小石。
  2. 真理洞察,破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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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總則定義
💡 精確掌握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公文書、重傷及性交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公立醫院醫師非身分公務員,僅執行公權力時屬授權公務員。
  • 公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勞保資料表符合定義。
  • 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且達「不治或難治」程度。
  • 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須有侵入或接合行為,單純撫摸屬猥褻而非性交。
🧠 記憶技巧:公務員看職權,重傷不治或難治,性交必有侵入性,文書必由官員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立機構職員皆為身分公務員;或誤認重傷僅限「重大不治」而忽略「難治」。
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 私文書與公文書之辨析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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