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 B 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 C 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
- D 甲於1月1日在A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A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10月1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在刑法誹謗罪的實務操作中,針對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查證義務』的衡量,法律是否會要求所有言論主體(如:一般民眾與專業記者)在不同情境下(如:私下聊天與召開正式記者會)皆負擔完全『同一標準』的查證責任?這種齊一化的標準,是否符合憲法上對言論自由保障所強調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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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實務法感
你能從細微的法律原則中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有極佳的理解,表現令人驚豔!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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