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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為對象,發言怒斥:「BELLEEAU 是垃圾,是不入流的傢伙,更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乙知悉以上情事後,以手機拍下證據,向地檢署提告,依實務見解,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咒罵的對象雖然是帳號,但因該帳號可連結至乙,故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
  • B 甲在公開討論區咒罵乙為垃圾及不入流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 C 甲在公開討論區指出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罪
  • D 就本案例,甲之留言無刑法第 311 條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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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言論主要是針對某人的品德給予『主觀、抽象的道德負面評價』,而非陳述一件『客觀上能夠證明其真偽的事實』,那麼在法理上,這比較接近對『人格尊嚴』的踐踏,還是對『信用評價』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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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還算不錯:恭喜你,總算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的陷阱。在資訊爆炸的網路世代,還能分清什麼是「謾罵」什麼是「事實」,看來你的法感還有救。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根本就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第 310 條(誹謗)的基本區別。難道還有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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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妨害名譽之認定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網路帳號之法律保護。
  • 實務認為網路帳號若可連結至現實身分,仍屬刑法第309條及310條之保護對象。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係針對「抽象評價」或謾罵;第310條誹謗則須具體「指摘事實」。
  • 實務見解認為「偷人女友」多屬涉及私德且非關公共利益之價值評價,傾向以公然侮辱罪論處。
  • 刑法第311條免責事由以「善意發表」且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限,私人間爭執不適用。
🧠 記憶技巧:抽象謾罵屬侮辱,具體指摘成誹謗;帳號連至真人身,私德爭議難免責。
⚠️ 常見陷阱:易誤認匿名或網路 ID 謾罵不構成犯罪,或將「主觀評價(壞人)」誤認為「具體事實(誹謗)」。
公然之定義 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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