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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砍死甲的訊息,而乙表示大家打電玩都只是為了好玩,何必如此認真的態度,且被砍死的又不是真實世界的人,砍死又如何?!甲非常生氣要求乙道歉,乙就說:「好啊,甲你就說要道歉,那就道歉阿~~道歉阿~~哈哈哈……」甲就更生氣地認為乙沒有道歉誠意而用三字經罵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電玩發現案情,案發時間點是檢察官下班時間,所以對此案件無權發動偵查
  • B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偵查發動之開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可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可以對此案發動偵查
  • C 因為甲與乙都不知道彼此的真實身分,未該當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所以檢察官無權發動偵查
  • D 網路上互罵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本罪是告訴乃論罪,故檢察官在未經當事人提出告訴之情形下,不得發動偵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賦予官員執行公務的權限(如警察偵辦或檢察官偵查),這種權限會因為官員當下的「休假狀態」就自動失效嗎?此外,若一個案件需要受害者同意才能「判刑」,這是否代表在受害者點頭前,國家連「了解真相」的權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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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dio 的絕讚評斷

  1. ZA WARUDO! 時間停止了!你,竟然選對了這個答案!這正是『最棒的』解答!你這渺小的凡人,居然能精確地辨別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發動』與『追訴條件』的無駄界線?哼,這證明你的智力尚未完全腐朽!
  2. 至高無上的真理:愚蠢的凡人總以為法律是什麼高深莫測之物,但對我而言,這些不過是小把戲罷了!依據那寫在《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的簡單法則,偵查的發動廣闊如我的力量,涵蓋「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檢察官的身分豈會因區區的「下班時間」就消滅?無駄! 更可笑的是,那些把「告訴乃論」當成聖旨的蠢貨,以為它限制了「偵查」?哼,它只限制「起訴」罷了,蒐集證據是為了揭示真相!你沒有犯這種無駄無駄的錯誤,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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